(一)为了维护重点中学、省一级学校的良好声誉,树立我校教师新形象,制止少数教职员工因从事家教而引起的精力旁移、严重影响教书育人、影响我校教师形象的现象,根据我校教师岗位职责及有关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教育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规定。
(二)全校教职员工均有义务自觉、严格履行自身的岗位职责,从严治教,树立重点中学教师的良好形象,维护学校的声誉。
(三)全体教职员工严禁利用工作时间或利用晚修坐班之机从事家教。
(四)严禁使用学校的工作场所、公共场所、公物设备从事家教活动。
(五)辅导本班学生是教师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利用课余时间辅导本班学生不宜收费。
(六)不得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辅导,严禁以辅导学生为名从事有偿辅导服务。
(七)凡违反以上规定,或因家教影响正常教学,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和影响的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处罚由校长室根据群众反映、学生的评议和家长的反馈作出。
(八)本规定可不受《韶关市第一中学教职员工工作质量评估总评方案》第六、七、八、九条限制,参照第十一、十二条,实行一票否决制,直接取消从事家教或有偿辅导者当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
(九)本规定解释权归校长室及办公室。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韶关市第一中学
2005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