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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学校、部门公章使用的暂行规定

各处室、各级(科)组:

为了加强学校的公章管理,规范学校的公章试用, 确保用章无误,维护公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现制定公章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公章实行专人管理,管理员因事外出,必须办理暂时移交手续。

(二)、凡以学校名义下发或上报的文件,必须经校长签发后,方可盖章下发或上报。

(三)、其他业务用章,原则上由各部门负责人先呈报相关领导审阅后,方可到办公室盖章并须如实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

(四)、不允许在空白证明、介绍信等凭证或便笺上加盖公章。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长通知批准,公章管理员核对项目、用途、有效期限,并由当事人办理《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用章。

(五)、公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公章外出,必须经主管领导书面批准。公章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公章借用人如实填写《公章借用登记表》,如因公章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六)、部门需要刻制公章,必须经学校领导书面审批,由办公室统一到政府指定的刻印点专项刻制。未经学校领导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门公章。擅自刻制公章的一经发现,必须追究其责任,由此造成的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七)、部门机构如有变动需重新刻制公章的,由部门报学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按规定到政府指定的刻印点刻制,并登记启用,原有公章同时作废并上缴办公室存档。原公章在停止使用后,管理人员未及时将公章上缴办公室,而继续使用或遗失,要追究公章管理人的责任;给学校造成各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八)、印章如不慎遗失,保管人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及学校领导报告,由办公室查实后上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对遗失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处理。若公章损坏,管理人员应向办公室报告再申请更换。

(九)、公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公章,由重新确定的公章管理人员办理接收公章的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公章收缴和移交手续由办公室负责办理。

(十)、保管人要严格妥善保管各类公章,严防随意放置和丢失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如因公章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十一)、 凡私盖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经发现即予以严厉惩处; 由此造成的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附件: 1、使用公章登记表

2、借用公章登记表

                       二00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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