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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代表工作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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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一中 发布时间:2004-1-12 阅读次数:1050
一、学生代表大会
  1、学生代表大会是韶关一中学生组织中的权力机构,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各班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一年。
  2、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有:选举、决定、罢免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门部长及其他学生组织中的成员;监督学生会的运作情况;决定学生组织的重大事件及通知等。
  3、学生代表大会受学校党总支的领导,受学校团委和政教处指导。设立活动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受学生代表大会常委会领导。
  4、由学生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即学生代表大会常委会。

二、学生代表大会会议
  1、学生代表大会会议是大会行使职权的主要工作方式。会议每年×××时间举行,由学生代表大会常委会召集并主持。
  2、大会的主任任务是:审议学生组织各机构的工作报告;审议重大事件并进行表决;选举新一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门部长及其他学生组织中的成员;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质询、监督。
  3、学生代表举行会议时,5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亦可在大会举行前提议案,但必须在大会闭幕前提出。必须注意:①一件议案只就一个问题提出案由、案据和方案。②使用大会指定印发的议案专用纸。③提出议案的每位代表都要亲笔签名,不得重复。
  4、对于议案,大会可以有三种处理方法:一是决定列入大会议程;二是不列入大会议程;三是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对于列入议程的议案,大会将进行备案或审议;对于不列入议程的议案,可作为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处理。但议案,列入议程之前,经大会同意,可撤回议案。
  5、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中,对有关问题不清楚或不了解,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询问,要求有关学生机构、部门作出解释或说明。
  6、大会会议期间,学生代表可以通过提出质询案行使质询案质询权。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质询案;
  ②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对象只能是学生组织中的职位、部门,不能是个人;这些对象可以是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学习部、文体部等。质询案提出后,由大会讨论决定由受质询机关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答复。
  7、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可以通过提出要求撤销有关学生组织人员职务的议案(即罢免案)行使罢免权。代表提出的罢免案,必须有五分之一代表联名。罢免案要写明罢免的对象和罢免的理由。罢免案的处理程序是:罢免案提出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组织调查小组调查后宣布并进行全体会议表决。表决前,被提出罢免人员有权在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三、学生代表工作
  1、学生代表是学校各班选举产生的代表学生参加行使权力的人员。
  2、代表应当出席学生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3、议案是指有关机构或提案人提请学生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代表在会议期间由5名以上代表联名可提出议案。
  4、代表可向学生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提出各方面工作的看法、主张、建议、批评和意见,简称"代表建议",代表建议前有标题和具体内容,一事一议。可以单独或联名提出。
  5、对于代表建议,学生代表大会应交有关部门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6、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有:①保持与学生的密切联系,宣传学生代表大会和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学生的意见,回答学生的询问,协助学生会工作;②组成小组,开展学习、调研、视察等活动;③参加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参加专题调查、评议等活动;④应邀列席常委会会议;⑤向常委会提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7、代表在视察活动中所看、所想、所感的综合反映称为视察报告。视察报告一般包括:①视察的时间、地点、人物;②视察的主要内容;③被视察单位的主要情况;④学生反应的主要问题和要求;⑤通过视察发现的问题和对有关机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视察结束后,应及时写好视察报告,提交给常委会。
  8、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应该写好视察报告,交由常委会或有关部门处理。
  9、参加选举的学生有权随时罢免自己所选出的代表。罢免必须有三十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罢免要求;要求中应写明罢免理由;被摆出罢免的代表有权作口头或书面申辩;常委会要求原参加选举的学生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10、代表因为身体健康原因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不便继续履行代表职责的,可以提出辞职。代表提出辞职被接受,并予以公告,则代表不再具有代表的资格;或辞职未被接受,则应当继续履行代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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