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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第一中学关于教师 从事家教的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韶关市第一中学微官网  发布日期:2016-05-17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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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第一中学关于教师 从事家教的管理规定

(一)为了维护重点中学、省一级学校的良好声誉,树立我校教师新形象,制止少数教职员工因从事家教而引起的精力旁移、严重影响教书育人、影响我校教师形象的现象,根据我校教师岗位职责及有关《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全校教职员工均有义务自觉、严格履行自身的岗位职责,从严治教,树立重点中学教师的良好形象,维护学校的声誉。

(三)全体教职员工严禁利用工作时间或利用晚修坐班之机从事家教。

(四)严禁使用学校的工作场所、公共场所、公物设备从事家教活动。

  (五)辅导本班学生是教师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利用课余时间辅导本班学生不宜收费。

  (六)不得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辅导,严禁以辅导学生为名从事有偿辅导服务。

  (七)凡违反以上规定,或因家教影响正常教学,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和影响的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处罚由校长室根据群众反映、学生的评议和家长的反馈作出。

  (八)本规定可不受《韶关市第一中学教职员工工作质量评估总评方案》第六、七、八、九条限制,参照第十一、十二条,实行一票否决制,直接取消从事家教或有偿辅导者当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

  (九)本规定解释权归校长室及办公室。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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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补录自韶关市第一中学微官网公开栏目,原文发布于 2016-05-17 17:46。沿用原官网栏目及版式,内容为历史记录。 查看本次公开栏目文章